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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六次修正。惟於外國人聘僱及管理實務作業上,仍有未盡周詳之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及達簡政便民之目的,並配合後續規劃建置外籍勞工申審業務系統WEB化,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與世界各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FTA),部分國家要求在平等互惠原則下,開放外國專業自然人得來臺從事非受聘僱型態之勞務工作,爰明定外國人(獨立自然人)為履行委任或承攬等契約之需要,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工作之相關規定。(新增條文第十一條之三)

二、基於國內人口結構有逐漸老年化之趨勢,為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爰於不妨礙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及落實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明定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專業評估認定有特殊照護需求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配合外籍勞工申審業務系統改版建置,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應備文件部分得由系統逕行勾稽內部或外部相關政府單位資料比對,爰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由網路查得相關機關(構)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及該等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並刪除相關條文中得免附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四、茲因實務上已無雇主於本辦法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生效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所聘僱之外國人已入國,且未經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之情形,爰刪除適用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條)

五、鑑於實務上雇主合法引進外勞後,基於特殊事由,致本會未能依法核發聘僱許可者,雇主自外國人入境日起至本會不予許可日止之期間,確有實質聘僱,爰明定類此案件雇主於該實際聘僱外國人期間,本會仍將核發聘僱許可。(新增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六、因應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修正後,除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或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外,第二類外國人已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爰修正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勞團呼籲 外勞應採總量管制


儘管失業率不墜,製造業缺工問題又存在已久,行政院日前定調,以增加外勞就業安定費的方式,提高企業引進產業外勞的配額比例上限。不過勞工團體認為,企業不改善勞動條件,產業不願升級,外勞人頭稅訂得再高都沒用,應該採取總量管制,再就不同產業談外勞配額。

對於政府規劃提高俗稱外勞人頭稅的「就業安定費」,換取提高企業引進產業外勞配額比例上限的作法,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指出,如果產業沒有更好的發展、本勞就業人數沒有增加,就業安定費訂得再高,都會吃掉國人就業機會。尤其在就業環境骯髒、危險、高勞力密集的3K產業,雇主如果不願改善工作環境和薪資待遇,只要廉價外勞,我國的外勞人數失控,會造成社會衝擊。

謝創智:『台灣進步到現在,我們台灣現在已經不是那種很落後的國家,我們還是有我們自己的勞動生產標準。當你給的待遇是夠水準的,你的工作環境是友善的、安全的,然後國人真的還是不願意做,那才去開放外勞。』

國內目前共有四十六萬外勞,產業外勞佔二十幾萬人。謝創智認為,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外勞數量必須總額管制,但國內現況已經失控,政府應該要訂出總量管制,再和勞資雙方協商不同的產業人數分配比例。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2年7月31日 星期二

解決勞力短缺 政院將提配套


馬政府拚經濟措施中排名首位的「促投資」,行政院政務會談周三(1日)研擬配套作法,聚焦於解決勞動力短缺問題,鬆綁外勞是主要重點,勞委會將提出鬆綁外勞具體做法,包括新增超額進用機制、檢討五級制產業適用級距等,預估9月中旬陸續上路。
此外,千人以上大企業遞減進用1%至3%外勞聘僱的規定,也將討論是否一併刪除。
為吸引投資,解決勞動力短缺問題是當務之急,行政院周三政務會談時,經建會、勞委會將分別提出報告。
勞委會官員說明,新增超額進用機制是針對符合高附加價值高勞力密集、勞動成本比例較低的企業,規劃新增超額進用機制。現行產業外勞就業安定費,非科技製造業每聘1名外勞須繳2,000元,高科技業是2,400元。官員透露,每聘1名超額外勞的就業安定費用,可能是6,000元至1萬元間,預訂9月中旬召開的外勞政策諮詢小組定案。
舉例來說,如果一行業原本適用20%外勞配額,希望提高到25%,多出的5%外勞名額,必須付高額就業安定費。不過,考量企業成本,超額聘僱外勞一定比率內,考慮企業不必多繳就業安定費,或依超額聘僱不同比率,收取不同就業安定費。


全文網址: 解決勞力短缺 政院將提配套 | 經濟要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7258469.shtml#ixzz22BXqWs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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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工商團體再呼籲外勞、本勞工資脫勾 未違反國際勞工公約

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8月將登場,而6大工商團體今(30)日發布聯合聲明呼籲政府「暫緩調高基本工資」並指出,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脫勾並未違反「國際勞工公約」,兩者未脫勾前,調高基本工資等同給付外勞的工資迅即增加。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等聯合聲明指出,現今國內絕大部分的勞工薪資皆超過基本工資,而工商界多年來殷盼的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脫勾」問題。
聲明指出,勞委會認為違反國際勞工143號公約,惟該公約第11條明文指出,有關「移民勞工」權益保障,並不適用於在限定期限內必須離開的契約勞工,因此,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脫勾並未違反國際勞工公約,兩者未脫勾前,調高基本工資等同給付外勞的工資迅即增加,導致外勞的薪資較其他國家進一步提高。
企業支付勞保、健保、勞退金之提繳、身心障礙者雇用差額代金、原住民雇用差額代金等各項社會救助給付,都與基本工資有所連結,聲明強調,牽涉範圍極為廣泛且複雜,非僅單純調整勞工薪資問題。

投資符3條件 外勞配額加碼

投資符3條件 外勞配額加碼
為改善投資環境、提高廠商投資台灣意願,經濟部提議,只要符合投資政策性重點項目、製程屬高附加價值項目、能創造高數量就業3項指標的投資案,不論本國或外資企業、乃至返台進行投資的台商,提供額外外勞配額5-10%。上周四總統府舉行財經月報,經濟部長施顏祥直言,吸引外資不能只靠經濟部,必須跨部會通力合作。馬總統指示經濟部,應提出改善投資環境的具體方案,時間為9月之前。

圖/經濟日報提供
經濟部首先針對現行外勞政策,建議鬆綁。根據經濟部的初步規畫,不論外商、本國企業及回台投資的台商,須符合三大條件:一、投資政策性重點項目;二、高附加價值項目;三、能創造高數量就業。符合這3項要件的廠商,經跨部會審查通過,就可以核發額外5~10%外勞配額。
經濟部官員強調,須上述三大原則都「同時」符合,才可獲得額外核配的外勞,缺一不可。
至於所謂的政策性重點項目,是依據工業局、技術處,根據其關鍵技術與產業情況來認定。
此一政策,也凸顯國內技術勞工嚴重短缺的問題。因此推動此一政策的同時,經濟部加強與高工生互動,直接從高工找技術人才;工業局自今年9月開始,結合業界和國內高工,首次試辦技職人才與企業的媒合,為技職教育與產業結合跨出一步。
官員透露,結合上銀、駐龍、寶一等5家企業,及中南部9家高工,9月起,5家企業將到這9家高工學校的高三學生選秀,並給予1萬元獎金,希望這些學生能利用寒暑假拜訪5家企業,該名學生可在高工畢業後、當兵完後或讀完科技大學時,選擇到企業做事。若試辦成果不錯,工業局將進一步到各個產業聚落,擴大舉辦。
【2012/07/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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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因應全球化趨勢 外勞引進該鬆綁

  • 2012-07-23 00:49
  • 中國時報
  • 【林建山】

 受到台商鮭魚返鄉政策奏效,幾個著具規模且具市場領導地位的企業決定回台再投資、再發展,為台灣經濟振興,注入新的動能;但這一發展,卻立即面臨缺工的勞動力不足問題挑戰,外勞引進乃成為這些返鄉廠商投資營運的重點寄望。而主管機關勞委會則給予比較負面的回應。也因此,外勞引進政策的更開放與再限縮議題,近月間又現勃谿。
 台灣引進外勞二十三年來,勞資政學對於外勞政策的爭議,一直都環繞在數量、價格與職能規格三個面向,持續糾葛。
 外勞引進數量的多寡,當然是第一優先的爭議課題。國內勞動團體總是以外勞引進,必然會「對同職能層級的本國勞工,產生就業機會威脅或替代」的衝擊;而基於「勞動保護主義」思維的堅持,當然一力反對外勞引進的繼續加碼,甚至要求應該限縮既已開放的外勞人數。因此,才會在今天出現產業用外勞人數無法增進,但家事外傭人數卻事實持續加高的特有現象。
 在台灣,尤其是九○年代後半期以來,處於產業結構與市場結構必然大幅轉型之關鍵階段的台灣,由於大規模人才與勞動力的失衡與短缺,已事實肇致產業及廠商必須被迫外移他遷的最嚴肅衝擊挑戰,勞動力(外勞)的引進,乃成為留住產業/廠商不致過度外移他遷的有效對策。主政當局所必要聚焦關注的,不應當是「外勞引進或有威脅或替代本勞之虞」的未然疑慮,而應當是「每引進一個外勞究竟可以保住多少本勞就業機會與工作職位」的已然事實。
 而主政當局更必要聚焦關注的應該是,最有可能撼動勞動經濟與勞動市場的宏觀指標,即外勞依存度(引進外勞數量占國家全體勞動力之比率)。目前全亞洲平均外勞依存度是百分之十一,(新加坡是百分之三十七,合計五級勞動力則更高達百分之五十三;新近成為二○-五○俱樂部成員的南韓,則外人加外勞的依存度是百分之十二),而台灣現行外勞依存度,祇不過百分之三略強,距離一國勞動市場的風險臨界點,還有極其長遠寬緩的空間。若果台灣外勞依存度可以大幅放寬到與全亞洲平均值拉齊水準,則尚有可以引進將近百萬外勞員額人數的餘地;欲留住增進造餅能量的產業活動與經濟活力在台灣,乃至再為台灣勞動人口創造多少就業機會(有產業才有就業)而定,都與開放外勞多少相關。
 對於勞動價格,即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掛鉤問題,勞委會極力堅持的準據,是聯合國一九四八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一九六六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對勞工有罷工權、勞工保險、爭議權之「人權」規範。但一九九五年世界經濟社會進入全球化時代,世貿組織WTO協定已完全開放五級勞動力(從最高的行政高管到基層體力工)之可以跨國跨境自由流動,人力資本與實物財貨一樣,都可在全球市場上自由流通。各國均可應用「國際市場價格」在全球勞動市場上自由採購,自己本國經濟營運所必要的勞動力(即外勞),而對於勞動力之國際市場價格,並無絕然必須要與本國基本工資掛鉤的公法限制。
 今天民間產業界之要求,乃至陳冲院長擬在自由貿易示範區之開放,以「國際勞動市場價格」引進外勞之議,根本沒有違反國際條規或國際規範之虞,亦沒有與人權維護相扞格之失。但是,這一國際遊戲規則之合理運用,卻對於台灣產業經濟實力的維繫及其活力之提升,著有極大之關聯助益。
 整體上言,現階段台灣對外勞的擴大引進,根本沒有肇致基層勞動市場惡性循環之虞,但對於振興當前台灣產業經濟,提高本國勞動力之就業機會,恢復台灣經濟在全球市場的活力與競爭力,卻有絕對正向的價值。外勞引進政策確有朝向更開放的方向推進之必要。
 (作者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外勞新修辨法 估淘汰1%仲介

職訓局今天表示,新修辦法加重外勞仲介管理責任,2年內外勞逃跑達一定比率者,就不能再從事引進外勞業務,「預估新修辦法實施後,有1%國內外仲介機構遭淘汰。」
目前國內外仲介外勞機構有效證照期限是2年,到期後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許可證照,才能繼續從事引進外勞的業務。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指出,新修正法規所指「逃跑外勞」,是外勞入境後3個月內逃跑者。2年內外勞逃跑數達一定比例的仲介業者,勞委會將不予許可換證。換言之,就不能再從事引進外勞業務。
職訓局說明,考量外籍勞工來台3個月內,因仍在熟悉本地文化、語言,在生活適應及工作也需與雇主磨合,如果缺乏仲介機構關懷照顧服務,常會衍生行蹤不明的問題,因此新修相關辦法,來強化仲介關心及協助外勞解決來台適應問題的責任。
對於外界反映外勞不能單方解約及自由轉換雇主也是外勞逃跑原因。職訓局說,外勞如果有不可歸責的情況,可透過就服機構、三方合意和雙方合意管道或利用「外勞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轉換,目前轉換成功率已達9成。


全文網址: 外勞新修辨法 估淘汰1%仲介 | 財經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7246801.shtml#ixzz21Y5AMs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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